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鄯善县英岩红砖有限公司、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鄯善县英岩红砖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辟展乡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小区5-1.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鄯善县英岩红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鄯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1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鄯善县英岩红砖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13552.9元(其中4535元为执行费),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执行过程中不定期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民政、不动产、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线下查控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土地未查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委托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调查名下房产、不动产、土地未查出被执行人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申报名下财产,依法将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并对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期限两年)。查出来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均已采取冻结措施(期限一年)。 四、2022年6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鄯善县英岩红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终结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9017.9元,已执行到位案款11936.00元,未执行标的为297081.9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本案执行费453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行使了***,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定  波 审判员 胡  西  家 审判员 ***·热西提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哈  鹏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