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监1号
原审原告:******汇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3巷1151号土产区24栋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月影,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小区5-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汇盈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新0105民初7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