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小区5-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新0105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214000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1月10日、3月1日、6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券可供执行。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2年3月28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2年1月19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扣划被执行人在该院的执行案款,因该院执行案件还未执行到位,暂时无法扣划。
7、2022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不需要走访判决书中确认地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 振 录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