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恢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小区5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5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商业保险,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券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1年10月10日走访王家梁东社区,经向社区保护了解,被执行人公司没有正常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拒绝笔录签字。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