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晨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凤冈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晨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1439号
申请人:凤冈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花坪镇石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82752571U。
法定代表人:王显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晨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房辅助用房B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6030572Y。
法定代表人:高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凤冈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晨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凤冈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主动于2021年4月30日将案涉欠款160806元转至原告银行账户内”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原告凤冈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应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