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2801民初1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圣果名苑后门。

法定代表人:况守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堃,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板城区乌拉泊街道福利路社区同心路**

法定代表人:马春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银,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娟,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新广大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堃,被告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雒银、陈晓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限期内将原告已安装使用的全部不合格电缆按工程施工标准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并安装到位,被告承担更换及安装的全部费用(该项诉讼请求当庭明确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限期内将原告已安装使用的全部不合格电缆,按工程施工标准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并安装到位。);2.被告如拒绝更换或不更换(或不按期更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不合格电缆相应价款1,457,040元,已使用的不合格电缆由被告自行取回并承担费用,被告向原告支付更换电缆并重新施工安装的全部费用(以评估鉴定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该项诉讼请求当庭明确为:被告如拒绝更换或不更换或不按期更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不合格电缆相应价款1,457,040元,已使用的不合格电缆由被告自行取回,被告向原告支付更换电缆并重新施工安装的全部费用7,550,579.48元。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不合格电缆相应价款1,457,04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交付的电缆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评估费、检验检测费、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该项诉讼请求当庭明确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新疆昱博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费用91,828元,新疆钧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费用23,000元,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费用117,00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检测费用18,030元,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29,186元,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费用5,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产生的减损费用(以评估鉴定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以上费用和损失合计9,728,558元(暂定,最终以评估鉴定检验和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为准)(该项诉讼请求当庭明确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避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产生的减损费用781,890元);5.原告未使用的剩余不合格电缆退货,由被告自行取回并承担费用(该项诉讼请求当庭明确为:原告未使用的剩余不合格电缆退货由被告自行取回);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及鉴定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电缆,被告依《招标文件》投标并中标。依据《招标文件》及中标承诺,双方签订了两份《电缆买卖合同》。原告招标时的《招标文件》要求和被告投标及中标作出的承诺都明确确定,采购电缆技术性能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符合GB/T12706-2008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其中质保期为3年,使用年限为大于等于30年。合同签订后,按约定被告送货并将货物在库尔勒市指定地点交付原告,并承担了送货费用,原告支付了货款1,457,040元。原告将该电缆施工安装使用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电缆出现质量问题,并及时告知被告,被告得知后派人前来协商并到现场查看,经过协商原被告双方同意共同将电缆取样并送至双方共同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电缆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原告将检验结果告知被告后,被告推脱搪塞。被告交付电缆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违反合同约定,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所在地公共设施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包括:电缆价款、重新施工安装的费用、减损费用、检验检测鉴定费、评估费、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在起诉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鑫新广大公司承担更换产品及安装费用,第二项中又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价款,第五项中又要求退货,被答辩人究竟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被告鑫新广大公司承担何种责任不明确,请求法院责令原告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明确。

二、鑫新广大公司交付给原告的电缆在出厂时已经过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第一,按照合同约定,鑫新广大公司所供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缆在生产厂家出厂时均需经过厂家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涉案电缆也经过厂家检验均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鑫新广大公司在交付时也一并提供了合格证。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称涉案电缆不符合国家标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且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称发生纠纷后,双方共同将电缆取样并送至共同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与事实不符,鑫新广大公司从未同意,也并未与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共同取样送检。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所称的检验结果鑫新广大公司也不知情,不认可。第二,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称涉案合同电缆存在质量问题,但质量问题的原因并不明确。电缆在存放、安装、使用过程中均需达到一定条件,被告交付使用后,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存放、安装和使用都会造成电缆老化脱皮,并直接影响电缆的使用寿命。合同第七条退换货“所有合同标的货物非质量问题,经需方收货后一律不予退换货”。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不能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鑫新广大公司无需承担退换货责任。

三、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按交易程序收、验货物后,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向鑫新广大公司提出供货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异议。鑫新广大公司在交付合同约定的电缆时,有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签字、验收。根据合同第十条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合格付款50%,年底之前再支40%的货款,预10%的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可知,双方对合同的质保期达成新的合意,约定的质保期应为一年。涉案合同电缆被告于2015年、2016年就已交付完毕,被告在该合同电缆质保期内未收到过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提出电缆存在质量问题的异议。在质保期已过,原告再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单方送检、评估等费用答辩人从未同意支付,也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亦如此。其次,库尔勒市政工程公司对于还未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要求被告鑫新广大公司承担,既无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综上,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货款522,9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5,575.61元(暂定);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以未付货款522,9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反诉被告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电缆,反诉原告成功中标,双方签订两份《电缆买卖合同》。后反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电缆交付反诉被告并经反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验收合格。电缆交付使用后,反诉被告未按付款时限向反诉原告支付全部货款,给反诉原告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截止目前,反诉被告仍欠付货款522,960元,反诉原告多次找反诉被告索要货款未果,故起诉至贵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反诉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电缆合同约定被告应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电缆,但是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电缆,被告违约在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的货款。被告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采购一批电缆,随于2015年6月进行招投标采购,2015年6月8日,为能中标,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产品代理授权书》,该授权书中新疆峰岩线缆有限公司授权被告销售新疆峰岩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同时,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还提供了新疆峰岩线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书,承诺质保期为三年,保修期也为三年。招标书上明确采购的产品名称为电缆(铝芯),规格为VLVl225*35,数量80公里长。招标书附件9对电缆的各项技术做了明确要求,要求电缆技术要符合GB/T12706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导体、绝缘、填充及内衬层、铠装、外护套、成品电缆标志等均进行了技术要求,同时要求电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寿命必须大于等于30年,而且要求质保期为三年,保修期也为三年,并且承诺终身免费服务跟踪。2015年6月15日,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还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单独出具投标总报价单,报价单中对材料质量保证期承诺的也是三年。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后,于2015年6月17日在报纸上发布中标公告,明确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同时向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2015年6月17日,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电缆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供应VLVl225*35的电缆8万米,每米单价为18元,总金额144万元;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对退换货约定如下:所有合同标的货物非质量问题,经需方收货后一律不予退换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付款50%,年底之前再支付40%的货款,预留10%的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2016年10月25日,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再次签订《电缆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供应VLV225*35的电缆3万米,单价为每米18元,总金额为54万元。两次合同均约定品牌为鑫峰岩牌。其他约定均与上一份合同约定一致。

实际供货情况如下:2015年7月8日,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到11盘共28560米电缆,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阿布里米提在相应送货清单上写明“收到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供的VLV225*35型号电缆共有11盘总计28560米”,送货清单上打印了该11盘电缆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等,规格型号中均写明为VLV225*35。2015年9月17日,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又收到19盘电缆共计51440米,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买买提江在被告打印的送货清单下方写明“2015年9月17日收到5×35铝芯电缆19盘共计51440米”,同时阿布里米提也在清单落款处签名。打印的送货清单上详细列明了十九盘电缆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等,规格型号中均写明为VLV225*35。2016年9月26日,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又收到15轴电缆共计3万米,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古力米热在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打印的发货清单下方签名,该打印的发货清单上列明了供货型号规格、厂家、数量等,在规格型号中均打印为VLV225*35。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总共供货三次,第一次和第二次供货型号为ZR-YJLV225×35共计80000米,第三次供货的型号为VLV225*35。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当时在送货清单上签收的工作人员买买提江以及阿布里米提签收时未搞清楚供货的型号就直接在对方提供的送货清单打印件下方签字了。而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每次供货供的都是VLV225*35的型号。对于实际供货情况,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提供库尔勒市公安局询问笔录证实如下事实: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电缆买卖合同》后,由生产厂家新疆峰岩线缆有限公司采取直供的方式将电缆直接发货给原告,新疆峰岩线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进学在库尔勒市公安局对其进行询问笔录时称,当时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东找到他时,因为货要的急,所以蔡进学就联系张永强,委托张永强生产,张永强不从河北进了一批电缆,然后蔡进学告知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东,按沟通的结果,张永强就将电缆拉到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再将电缆拉到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第一次和第二次供货供的80000米都是ZR-YJLV225*35电缆,第三次供货供的30000米都是VLV225*35电缆。张永强在询问笔录中称,2015年蔡进学让他代加工电缆,蔡进学要求生产电缆的型号为ZR-YJLV22,于是张永强就让其父亲在河北加工生产(张永强父亲在河北开了一家加工生产电缆的小作坊),生产好后,张永强父亲将电缆运到乌鲁木齐,张永强就将电缆拉到蔡进学的厂子里,张永强听说后来电缆用在了库尔勒的市政工程。张永强在询问笔录中还称,他代加工的电缆绝缘皮外皮保护套本来应该用聚氯乙烯的材料,但实际上用的聚乙烯,代加工电缆使用的铝芯比合格铝芯的丝号要细、少,张永强称用料上这样做是为了减少成本,所以使用了质量差的材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供货后,自2015年7月之后将电缆进行铺设使用,但自2018年4、5月份起,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就发现从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采购的电缆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绝缘体破裂,随后原告多次找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协商解决。2018年6月16日,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邀请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到库尔勒就电缆质量问题进行谈判,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当日进行谈判的视频显示,当天参加会议的有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侯刚、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东等共计七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春东认可2018年6月16日参加了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电缆质量问题谈判会。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还提供当时参加谈判会会议记录,根据该会议记录内容显示,在会议上,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将库房中还未使用的电缆送去检测,对该意见,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东明确表示没有异议,同意送检。

谈判会议结束后,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就与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前往现场以及仓库进行取样,取样后共同将所取样品送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而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当庭不认可与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取样以及共同送样的事实。2018年6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收到VLV225*35和ZR-YJLV225*35两种型号电缆样品后,随即进行检验,并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VLV225*35型号电缆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后机械性能不符合GB/T12706.1-2008标准的规定,型号为ZR-YJLV225×35的电缆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绝缘老化后机械性能不符合GB/T12706.1-2008标准的规定。

对于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供电缆要符合国家标准,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货物时,相应货物均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的结论均为合格。

庭审中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本案涉及两种型号电缆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以及绝缘外护套开裂的原因进行鉴定。经原、被告同意,我院随机指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相应质量鉴定。2020年8月13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就本案涉及电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出具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涉案VLV225*350.6/1kV电缆的导体电阻(20℃)、绝缘老化后机械性能断裂伸长率一中间值、绝缘老化后机械性能断裂伸长率一变化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一中间值、老化前绝缘断裂伸长率一中间值、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一中间值、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一变化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ZR-YJLV225×350.6/1kV电缆的导体电阻(20℃)、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一中间值、绝缘老化后机械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一中间值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绝缘外护套出现开裂原因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相应鉴定意见为:涉案ZR-YJLV225*350.6/1kV电缆在进行绝缘老化后的性能试验过程中出现熔化,不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交联聚乙烯的性能要求,表明电缆绝缘层分子量偏低,导致涉案ZR-YJLV225*350.6/1kV电缆在使用过程中绝缘开裂。涉案VLV225*350.6/1kV电缆绝缘老化后机械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开裂均为弯折处,电缆敷设时弯曲半径过小,综合前述两个主要原因导致该电缆绝缘开裂。

庭审中,原、被告对以上两份鉴定意见均提出异议,且原、被告均提出相应问题需要鉴定机构给予书面答复。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鉴定机构解答如下问题:(一)、涉案的VLV225*35和ZR-YJLV225*35电缆为质量不合格产品,还是质量合格产品;(二)、需要说明的是涉案的VLV225*35和ZR-YJLV225*35电缆绝缘开裂原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还是电缆绝缘老化后机械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造成的,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三)、需要鉴定机构明确说明涉案VLV225*35和ZR-YJLV225*35电缆质量不合格,在城市道路路灯供电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风险。针对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书面疑问,鉴定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给予书面答复意见如下:1、涉案的VLV225*35和ZR-YJLV225*35电缆为质量不合格电缆;2、ZR-YJLV225*350.6/1kV电缆在使用过程中开裂,是因为电缆本身质量问题导致后续使用时出现开裂。3、VLV225*350.6/1kV电缆在绝缘老化后机械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开裂均为弯折处,电缆敷设时弯曲半径过小,综合前述两个主要原因导致该电缆绝缘开裂。该根电缆开裂是本身质量问题和电缆敷设原因共同导致开裂。4、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ZR-YJLV225*350.6/1kV电缆绝缘开裂漏出了内部线芯,如和电灯杆接触,会造成电灯杆带电,发生触电的安全事故。

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疑问需要鉴定机构回复的意见有:1、为何将ZR-YJLV225*350.6/1kV型号电缆作为检材;2、VLV225*350.6/1kV电缆绝缘老化后机械性能断裂伸长率-中间值、绝缘老化后机械性能断裂伸长率-变化率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因未明确表述需予以明确;3、VLV225*350.6/1kV电缆在绝缘老化前不会出现绝缘开裂情况;4、VLV225*350.6/1kV型号电缆除弯折部分,其他部分是否存在绝缘开裂,没有绝缘开裂的电缆,是否仍可继续使用,若继续使用,是否会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针对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以上异议,鉴定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给予书面答复如下:1、我单位是针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委托事项为“对涉案型号规格为VLV225*350.6/1kV电缆和型号规格为ZR-YJLV225*350.6/1kV电缆的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后机械性能等电缆主要质量指标及技术性能是否符合GB/T12706-2008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鉴定”;2、因现场取样的电缆是未使用的新电缆,且存储条件为厂房内部,电缆不符合相关标准,我单位专家分析电缆从出厂时便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项目,依据鉴定报告,VLV225*350.6/1kV电缆在老化前未出现绝缘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3、该次委托事项为对“涉案电缆绝缘开裂原因进行鉴定”,是针对沪华碧(2020)质鉴定第62号的延伸鉴定,是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4、现场发现VLV225*350.6/1kV电缆开裂均在弯折处,未发现其他部分存在开裂,沪华碧(2020)质鉴字第62号鉴定报告中对该电缆检测,发现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我单位不建议继续使用。

另外,2021年1月4日,鉴定机构又给我院下发电缆质量鉴定报告补证书一份,内容为:我鉴定机构完成贵院委托的电缆质量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沪华碧【2020】质鉴定第62号),我鉴定机构发现该质量鉴定报告存在以下不影响鉴定意见原意的瑕疵性问题,现予以补正:在鉴定报告中的“表1:VLV225*350.6/1kV电缆检测情况表”因编辑问题,导致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和绝缘老化后机械性能合并后只出现了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现对原报告中表1进行补正,补正结果见附件表1。

经鉴定,电缆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国家标准,故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售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电缆给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及财产均造成安全隐患,故急需更换。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更换电缆产生的施工安装等工程造价费用进行评估鉴定,同时在评估鉴定前为了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已开裂的、裸露在外的部分电缆,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人力进行了自行修复,故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申请对自行修复产生的费用进行评估鉴定。2021年2月24日,新疆昱博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昱博恒达价鉴【2021】001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所涉更换不合格电缆的鉴定总价为:7,550,579.48元,其中(1)路灯电缆土方工程鉴定造价476,151.37元;(2)破路及恢复工程鉴定造价4,892,815.36元;(3)路灯电缆安装工程鉴定造价2,181,612.75元。该鉴定意见后附了鉴定意见项目涉及的清单计价鉴定表及鉴定汇总表。当时鉴定时,根据鉴定要求,或者破路查看更换电缆的地理状况,或者由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欲更换电缆的更换缚设施工方案。因为鉴定时正值冬季,破路查看更换电缆的地理状况无法实现,故本院要求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当庭提供了更换电缆缚设施工方案后,本院将更换电缆缚设施工方案作为鉴定材料交给了鉴定机构,然后才完成的相应鉴定。虽然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当庭不认可更换电缆缚设施工方案,但鉴定机构在当庭对原、被告的疑问进行答复时明确表示,根据现场状况可知,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更换电缆缚设施工方案是更换电缆造价最低的方案。2021年2月24日,新疆钧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修复电缆产生的费用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中写明,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行修复电缆产生的费用评估值为781,890元。新疆钧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修复产生的费用进行评估时依据的视频与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庭审中提供的修复视频一致,第一次庭审中,修复电缆的视频已当庭质证。本案所有评估鉴定产生评估鉴定费231,828元(72,000元+45,000元+91,828元+23,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给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7,040元。另外,我院于2021年2月22日前往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库房测量现有剩余电缆长度为:VLV225*350.6/1kV电缆还剩7080米,ZR-YJLV225*350.6/1kV电缆还剩235米。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电缆买卖合同》、招投标文件、产品代理授权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书、送货清单、询问笔录、谈判的视频、谈判会会议记录、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回复函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电缆型号情况。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投标进行电缆采购,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标后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电缆。虽然交货清单上列明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的电缆型号均为VLV225*350.6/1kV,因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电缆买卖合同》后,实际是由厂家新疆峰岩线缆有限公司直接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货,根据库尔勒市公安局给新疆峰岩线缆有限公司厂家负责人蔡进学所做的询问笔录中,蔡进学明确表示实际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供货除了VLV225*35的电缆,还供应了ZR-YJLV225*35的电缆。综上,虽然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收的供货清单称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只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供应为VLV225*35的电缆,但该供货清单并不能反映真实供货情况,结合直接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货的厂家负责人蔡进学及张永强的询问笔录,本院认定被告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除了供应VLV225*35的电缆,还供应了ZR-YJLV225*35的电缆。

本案争议焦点二、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后果。因本案采购电缆是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的,在招投标过程中,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为了中标,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厂家均承诺质保期为三年,虽然原、被告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为一年,但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时不应降低招投标时的要求,故招投标时的三年质保期对原、被告及厂家发生法律约束力,故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供货至发现电缆出现质量问题未超过三年质保期。

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货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根据鉴定机构对电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及产生开裂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可知,VLV225*35和ZR-YJLV225*35两种型号电缆只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则整个产品质量就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另外在鉴定机构对产品外绝缘开裂原因分析时认为,VLV225*35外绝缘皮开裂原因是因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虽然ZR-YJLV225*35外绝缘皮开裂原因除了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外,还有在铺设时弯度过小也是造成开裂的原因。根据本案电缆产品主要是用于公共服务,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大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故在产品质量要求上必须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否则就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安全隐患,而且鉴定机构也在相应回复意见中明确表示,基于本案供应电缆的质量状况,不适合继续使用。综上,本案电缆需更换,并不是因为电缆出现开裂,基于该两种型号电缆均为不合格产品,即使没有出现开裂,也属于必须予以更换的情况,故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更换两种型号电缆,本院予以支持。故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将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安装使用的全部不合格电缆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电缆并安装到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如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我院指定期间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电缆的,则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向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更换电缆需要的安装、施工等工程造价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如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更换电缆,由此会产生7,550,579.48元的更换费用应当由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并且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还应将更换掉后原先供应的电缆自行取回。因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的电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国家标准,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须给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已支付的货款,现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退还,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退货等违约责任,故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将未使用的剩余部分VLV225*35的电缆7080米以及ZR-YJLV225*35的电缆235米电缆自行取回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自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供应的电缆出现绝缘开裂后,为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及群众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采取避免损失扩大的行为,将已经开裂裸露的电缆自行召集人员修复。因修复行为发生在鉴定之前,鉴定评估机构对修复费用评估时借鉴了修复视频,而修复视频经当庭质证,评估机构评估在程序和实体上并无不当之处,经鉴定机构鉴定,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修复产生的修复费用为781,890元,该部分费用也应由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因本案评估鉴定产生的所有评估费(鉴定费)231,828元、保全担保费29,18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电缆使用特点,基本是缚设在地下,故一旦电缆质量出现问题,造成更换成本大这是必然发生的后果,并非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称系无法预料的损失,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此主张免责,本院不予支持。因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的电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故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22,950元的诉讼请求、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自2019年6月28日至实际货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本院均不予支持,同时,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还应将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不合格电缆相应价款1,457,040元予以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第六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20日内将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安装使用的全部不合格电缆按工程施工标准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并安装到位。如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更换,则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20日内向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更换电缆施工、安装到位产生的所有费用7,550,579.48元。

二、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60日内将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使用的不合格电缆自行取回。

三、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20日内给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自行修复电缆产生的费用781,890元。

四、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20日内将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使用的剩余电缆VLV225*35的电缆7080米以及ZR-YJLV225*35的电缆235米自行取回。

五、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20日内支付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费(鉴定费)231,828元、保全担保费29,186元、保全费5,000元。

六、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20日内退还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不合格电缆相应价款1,457,040元。

七、驳回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41.32元,由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252.07元,由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钧文

人民 陪 审员   刘常红

人民 陪 审员   周 月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甘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