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0103民初2178号
原告: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团团长。
原告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