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兆坤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兆坤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03民初1161号
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喀什东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2304938754。
法定代表人:茹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兆坤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87号28层2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134682966。
法定代表人:胡华燕,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兆坤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