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兆坤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兆坤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02民初1467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兆坤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87号28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新疆兆坤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高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