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执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521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宇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