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1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2900元(执行费2900)至本院账户。至此,(2022)晋0521执480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