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怀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0000号
原告:北京怀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9355997J。
法定代表人:尹淑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君,北京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平,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五百户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104259287E。
法定代表人:黄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忠,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蓟县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仇家店村环村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3617186G。
法定代表人:胡元忠,经理。
原告北京怀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怀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怀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怀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