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灵州龙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5执2039号 宁夏灵州龙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灵州龙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灵州龙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945899.5元、合同外工程款107600元,案件受理费1263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79072元(含执行费12935元),申请执行人宁夏灵州龙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领取上述案件款。执行费12935元由被执行人已缴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25执20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7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