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289号
原告:北京怀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尹淑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被告: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该处,身份证号×××。
第三人:北京市顺义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怀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顺义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怀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北京怀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怀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