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芙蓉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芙蓉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终4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3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源,女,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芙蓉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开福区浏阳河路412号新家园小区3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符维庚,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建湘路154号天心城北栋。
法定代表人:何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芙蓉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符建华
审判员  刘朝晖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