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2民初1041号之一
原告:江苏赛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杨斌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跃强,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芙蓉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符维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赛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芙蓉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赛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赛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芙蓉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赛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6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赛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鹏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