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执74号
深圳市绿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案件受理费46,480.00元由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绿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诉讼费退费,本院审判庭对应由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现查明,因被执行人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债权人深圳市绿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深圳市绿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5执267号。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了对(2020)鲁05执267号案件的执行,目前尚未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经合议庭合议,待深圳市绿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时,一并执行案件受理费。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6,480.0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到位标的额。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书记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