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1324执236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民初441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宝华万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保华、宋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宝华万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保华、宋丽萍银行存款97058990.97元或同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学军
审判员 张建江
审判员 李 杰
书记员 翟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