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执17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保华、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汇集团有限公司、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兰陵县发达硅砂有限公司、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鲁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2811102.39元,执行费15021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金保华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山东金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兰陵县发达硅砂有限公司、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382.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徐 晓
审判员 王熙中
书记员 丁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