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71执异3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金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华融资产公司山东分公司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已与申请人华融资产公司山东分公司签订了书面的《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已实际履行。申请人华融资产公司山东分公司已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认可申请人华融资产公司山东分公司已取得该债权。综上,申请人华融资产公司山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向本院提交了《确认函》,称,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诉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金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鲁71民初12号。该案判决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已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20)鲁71执19号。2020年5月27日,申请人华融资产公司山东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取得上述债权。2020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与申请人华融资产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登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确认华融资产公司山东分公司已经享有该债权并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本院经审查查明,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与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金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7)鲁71民初1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依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71执19号。2020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20)鲁71执19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0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与申请人华融资产公司山东分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合同编号:招济资转202001号),约定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将包括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享有的对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金保华〔(2017)鲁71民初12号民事判决确认〕在内的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人华融资产公司山东分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支付了相应价款。2020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与申请人华融资产公司山东分公司通过山东法制报发布联合公告,对债务人(被执行人)进行通知和催收。
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2020)鲁71执1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鲁7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田吉松
审判员 蒲业超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