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投资中心、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2民初4942号
原告:青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2号楼1单元7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ULPPCXG。
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城中启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单县开发区君子路北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69994840G。
法定代表人:沈学平,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尚耀,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生平,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长  刘建中
审判员  孙朋安
审判员  齐慧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