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投资中心、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094号
原告:青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2号楼1单元702户。
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城中启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开发区君子路北端路东。
法定代表人:沈学平,总经理。
被告:山东宝华万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黄桂涛,总经理。
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澜泊湾7号楼2601室。
法定代表人:夏文彬,总经理。
被告:金保华,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宋丽萍,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招金有色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鲁城镇东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金保平,总经理。
原告青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宝华万达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金保华、被告宋丽萍、被告**、被告招金有色宝华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收到一审案件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 涛
审 判 员  张馨月
审 判 员  汪青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冯耀辉
书 记 员  钟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