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住所地:菏泽市单县胜利中路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869072449B。
法定代表人:冷冰,该公司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开发区君子路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6999484-0。
法定代表人:沈学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079557-9。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鲁城乡东石门村。组织机构代码:66571171-2。
法定代表人:李加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苍山县。
被执行人:金保华,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苍山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山东宇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金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依据(2019)鲁17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敬印
审判员  于 辉
审判员  苗丛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