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881民初452号
原告襄阳开悦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市兴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开悦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原告襄阳开悦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迎锋
法官助理刘夏云
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