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1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兴瑞机械设备租赁处,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新河庄村。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审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新河庄村东205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兴瑞机械设备租赁处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兴瑞机械设备租赁处自愿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兴瑞机械设备租赁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凡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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