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

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4044号

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297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6579720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