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439号
原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书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春,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镇**东郡项目部,住所地***。
负责人:陶乃旺,经理。
被告: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泉霖,经理。
原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镇**东郡项目部、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镇**东郡项目部、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4,807.71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镇**东郡项目部、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4,807.7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