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9544号之二
原告: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曙光路1300号。
法定代表人:郑尔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上海元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斐,上海元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开发东区。
法定代表人:黄书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劳玉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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