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原县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与平原县污水处理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平原县污水处理厂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6诉前调确27号案件的执行。
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成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