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财保36号
申请人:**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永远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42565.73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名下的债权、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公司自愿以保单号为2066604982023000054的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42565.7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