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屯镇崂山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屯镇**东郡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沿街97号营业房。
负责人:***,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屯镇**东郡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491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屯镇**东郡项目部名下640709.6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