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财保1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鲁1491财保170号保全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现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称已与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