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7315号
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樊京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