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与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017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宏志,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回龙观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进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回龙观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郭 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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