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2770号
申请人:天津立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南环秀湖生态总部基地内5号楼2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丰二道8号。
天津立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津立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2276404852021000755。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6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