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277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立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村南环秀湖生态总部基地内5号楼2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6号(原筑小区西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天津立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做出的(2021)津0119民初1277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6000元的财产。天津立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立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账户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