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民初8655号之一
原告: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丰二道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京煤金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鑫源商贸楼1号楼1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京煤金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39元,由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