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催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广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申报人:济南票票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前申报权利。
申报人济南票票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万劲松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