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曾广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吉星大厦2301室。
法定代表人:金辉,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吉019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请求。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鹤
审判员 王庆岐
审判员 呼均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营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