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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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47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三区三幢一单元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NUFJ7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1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2022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在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20%股权、浙江明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58%股权、浙江衡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20%股权、浙江集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40%股权已被本案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予处置。截至2022年11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452.35元,扣除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等采取了罚款1000元和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47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