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1711号
原告: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路北斗新时空产业园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9532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平度市北京路379-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