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盱眙县振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30民初1468号
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甘泉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志远,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县振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金源大道西侧(东方商城)A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金源大道西侧(东方商城)。
法定代表人:周祥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与被告盱眙县振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盱眙振兴家电公司”)、***、***、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盱眙新美家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志远、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盱眙新美家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5万元,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94075元,2020年12月21日起其余利罚息以1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盱眙新美家电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在最高债权限额19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0日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其借款195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20日到2020年9月18日,年利息6%。另合同对逾期利息、罚息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金额的义务。被告***、***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在最高债权限额19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盱眙新美家电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起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已构成合同违约,原告于2020年4月份分别向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以及被告盱眙新美家电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函,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各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无奈只能诉至贵院。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未按期还款已构成合同违约,其余各被告也应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盱眙新美家电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三个担保人担保都是事实,原告诉请的本金及利息数额是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9月20日,借款人盱眙振兴家电公司与贷款人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95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借款利率实行固定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于2019年9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的基础上加180基点(1基点=0.01%,精确到0.01基点),执行年利率6.0%,合同期内不调整。本合同项下借款实行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但每期还款之日,利随本清,盱眙振兴家电公司为本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盱眙振兴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有权对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有权对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还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贷款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
2019年9月20日,保证人被告盱眙新美家电公司与债权人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盱眙新美家电公司愿意在借款人盱眙振兴家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提供担保,被告盱眙新美家电公司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195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被告盱眙新美家电公司向原告提交了股东会决议一份,载明同意为盱眙振兴家用电器公司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向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195万元的贷款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权利义务以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股东会决议由全资股东周祥勇签字、被告盱眙新美家电公司盖章。同日,被告盱眙新美家电公司签署担保确认函。
2019年9月20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为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与江阴农商行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在最高债权限额19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在上述合同项下,2019年9月20日,原告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发放195万元贷款给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195万元,年利率6%。贷款发放后,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担保人亦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0年12月20日,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94075元
本院认为,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与原告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盱眙新美家电公司与原告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发放了195万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现涉案借款已全部到期,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故原告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盱眙新美家电公司应对被告盱眙振兴家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应在最高债权限额19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盱眙县振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195万元和利息(截止至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94075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6%上浮5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盱眙县振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盱眙县振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9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53元,减半收取11577元,由被告盱眙县振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德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国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