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盱眙铂菲轻奢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执2208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方商城);
法定代表人:周祥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铂菲轻奢酒店)。
被执行人:盱眙铂菲轻奢酒店,住所地:。
经营者:李正胜,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铂菲轻奢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30民初535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吴银国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