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凯田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凯田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3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盱商初字第0716号
原告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大道西侧(东方商城)。
法定代表人周祥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凯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工六路。
法定代表人胡建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被告江苏凯田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凯田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盱眙新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