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594号
原告:厦门市凯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建业楼A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秉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亮,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鑫辉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庙边村福进街。
法定代表人:江永成。
原告厦门市凯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鑫辉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同日,原告厦门市凯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凯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凯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凯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认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陈菲菲)
代书记员( 谢家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