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晋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晋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财保311号
申请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帝豪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9811D。
法定代表人:黄龙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什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晋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9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506327190。
法定代表人:彭祥富。
被申请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
法定代表人:周康。
申请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晋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9673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保函号为BH209510485201900004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晋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196739.2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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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