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晋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晋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932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广州晋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906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5063271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州晋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1000元;2、要求支付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表示不再主***。事实与理由:在2021年4月25日由晋海公司领导人***电话135××******叫原告找人把南沙档案馆地下室开荒清洁交给物业使用,当时以15000元做完,后来再搬走地下杂物到垃圾场加1000元,共16000元。在2021年6月支付原告5000元,现在还拖欠原告11000元,经过多次追讨未果。 被告辩称,一、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11000元工资,因为原告没有出示认可工程量的证据,原告已做部分我方已经全部付清并有结算单和收据。二、原告无理由起诉,故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本人承担。三、公司认为原告能提供相关单据有公司人员认可的情况下,公司同意支付所欠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工作人员***口头约定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6月20日在南沙档案馆地下室清洁,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15000元主要负责清洁包括铲灰、搬运、清油漆、厕所,原告叫了8个人一起工作,做了一个月左右;1000元是搬运垃圾的费用,加起来总共是16000元。被告表示对现场的情况不是很清楚,都由***现场管理,***当时是被告生产总经理,现在已经离职了。公司对他在职期间签署的单据和文件都能认可,像原告这种情况做工多少,有没有完成,公司提出异议。 原告提交照片6张,拟证明在南沙档案馆地下室清洁,并经过物业人员验收。 原告提交其名下159××××****的电话与***135××××****的通话录音,录音部分内容为:原:“那你现在起码承认我的工作已经完成了,以后有什么收尾我不会再做了,如果再做我就不再和你合作了”。冼:“那肯定啦”“15000元怎么样都不会欠你的,工地又在这里又没有结算你放心了高佬大家这么多年了”“你工作我们也知道,也认可”“我欠你大概是16000元左右”“我那边欠你16000元”“那边有账的16000元”。 被告提交南沙档案信息规划展览中心(一期)主体土建工程项目杂工班组结算单,显示机具单位:***159××××****,起止时间:2021年8月,项目名称:地下室打扫卫生,金额5000元。公司分管领导***签名,被告盖章。备注:底单已收,本结算单签名确认后,所有底单及原合同全部作废。被告提交《收据》显示2021年8月5日,内容为今收到广州晋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沙档案项目地下室打扫卫生进度款5000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表示已收到5000元。 原告提交《移交证明》显示业主单位广州市南沙区档案局于2022年1月24日确认交付使用,地下室实物移交:地下室的墙体及墙面贴砖、地面及地面贴砖、顶面、铝扣板天花、门、电梯门套、卫生间、楼梯、扶手等工程实体。被告表示与本案无关。 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结合原告提交的工作及验收照片、通话记录,以及被告提交的结算单和收据,可认定原告与被告形成劳务关系,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劳务工作量和劳务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原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结合工作及验收照片及收据上“进度款”的字眼等,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晋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广州晋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