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876号
原告:上海***流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国路139、239号3幢B区。
法定代表人:吴新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名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团青公路4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
被告:上海越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6988号1幢1层108室J1577。
法定代表人:姚晓燕。
原告上海***流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上海越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涉案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中,原告以有部分证据需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流体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
审 判 员 杨 韡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秦天宁
书 记 员 沈仕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