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内有限公司

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349号
原告: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佳晨,男。
被告:***,女,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受理原告上海林内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已先行立案其起诉的案件,申请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核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诉上海林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105民初6084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被告分别向本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两家法院均有管辖权,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先立案受理,故本院应将案件移送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雅
书记员 白喻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