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终2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大同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高发东方科技园3#厂房(华兴)5-1。 代表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深圳市鹏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向上诉人深圳市鹏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535.21元。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鹏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邹 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